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黃瑞君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棋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黃瑞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夏弋珺給付新台幣(下同)
800萬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經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嗣於101年1月20日具狀追
加被告張儷蓉為本件被告,並請求連帶給付上開款項。是本件聲
請人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之訴之追加,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移送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