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王福庭
- 被上訴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522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90,53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