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茂鏞
- 即被告
- 張鎮麟即張進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秋幸
受告知人 梁綺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4年8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46,133,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7,0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