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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號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1號

抗告人
王文杰
相對人
耀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