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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欣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菱興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菱真電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4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