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金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8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