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16號

上訴人
林寬宗
即原審被告
林惠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煌間因101 年度家訴字第416 號分割遺產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萬5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