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張崇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秀如間因一O一年度家訴字第九六號確認
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八百六十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八萬六千六百三十五元,上訴人僅繳納七萬五千五百四十七
元,尚欠一萬一千零八十八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二萬九千
九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共計十四萬一千零四十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