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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確認代筆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張崇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陳秀如間因一O一年度家訴字第九六號確認

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八百六十四萬五千三百一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八萬六千六百三十五元,上訴人僅繳納七萬五千五百四十七

元,尚欠一萬一千零八十八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十二萬九千

九百五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共計十四萬一千零四十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代筆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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