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麒棋即盧淑珍
上訴人與汪世龍因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
上訴人與汪世龍因101年度訴字第10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8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