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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號

不服配地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被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雪映等18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10號不服配地公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係為七組獨立之聲明,單一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經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費用應為新臺幣182,014元(計算式:

16,002×7=182,01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配地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