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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黃文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

上訴人
李錫山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弄9號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20000×47=940000)+(19500×6=11700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