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
- 上訴人
-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被上訴人
- 景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4,4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