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大森
- 即被告
- 蔡黃雪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丁生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泗龍
蔡煥桂
蔡大元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丁生等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50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蔡黃雪蘭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9,800 元【計算式:27平方公尺×33,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5 平方公尺×3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3平方公尺x 應有部分30/100x32,0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00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132 元;上訴人蔡大森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9 萬7,394 元【10,009,800x (106/616+90/616+90/616+10/616+10/616+10/616+10/616 )=5,297,39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2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