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羽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千祥因101年度訴字第1845號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賠償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駁回被上
訴人請求回復名譽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為6,8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