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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元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德財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22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1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