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元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中興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德財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22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1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22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1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