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銜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慧敏
劉志良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上列上訴人周銜治與被上訴人劉慧敏、劉志良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85,990 元《計算式:(上訴人表一次序12原分
配金額399,813 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 元)+(上
訴人表二次序10原分配金額244,180 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
配金額0 元)+(上訴人表三次序10原分配金額41,997元-本院
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 元)=685,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
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