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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銜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慧敏

      劉志良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意旨參照)。上列上訴人周銜治與被上訴人劉慧敏、劉志良間分

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85,990 元《計算式:(上訴人表一次序12原分

配金額399,813 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 元)+(上

訴人表二次序10原分配金額244,180 元-本院一審判決認定之分

配金額0 元)+(上訴人表三次序10原分配金額41,997元-本院

一審判決認定之分配金額0 元)=685,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235元,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

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4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