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2號
- 原告
- 李姚銳明
- 被告
- 賴森賢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具體表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以101 年度補字第14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及補正第二項訴之聲明暨該聲明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