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 原告
- 廖瑩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皆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 被告
- 簡旭霄
- 訴訟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編號一之「共有物名稱」欄內,應補充記載「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9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查,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固經本院裁判准予分割在案,然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如主文所示之附表欄位有漏載之顯然錯誤之處,應屬判決更正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為判決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