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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告
廖瑩怡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簡旭霄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編號一之「共有物名稱」欄內,應補充記載「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97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查,兩造共有之不動產固經本院裁判准予分割在案,然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如主文所示之附表欄位有漏載之顯然錯誤之處,應屬判決更正問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為判決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