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41號
- 原告
- 廖瑩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皆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博芮
- 被告
- 簡旭霄
- 訴訟代理人
- 蔡譯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974 」
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487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