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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0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義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秀香

上列上訴人詹義忠與被上訴人王秀香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2,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50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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