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達威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 元,應徵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