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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達威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 元,應徵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