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慶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友亨
莊玫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928 號返還出資額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90,68
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