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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調訴字第5號

撤銷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調訴字第5號

上訴人
余泊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誠祥間101 年度調訴字第5 號撤銷調解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非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應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調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