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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李顏龍

5

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25,68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03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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