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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上列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與被上訴人溫文棋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75,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