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敬明
上列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與被上訴人溫文棋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75,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