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張仕權
- 原告
- 張富凱
- 原告
- 張智豪
- 原告
- 張湘宜
- 原告
- 張麗容
- 原告
- 張瑞舫
- 原告
- 張菀儒
- 原告
- 張明芳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 被告
- 張明煥
- 被告
- 黃立堂(原名黃揮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銘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鼎鈞律師
- 被告
- 林靜惠(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純惠(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崇仁(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爵臣
林俊臣
林幸臣
林純琲
林貞臣
許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2 )編號8 、附表(3 )編號8 關於原告「張莞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菀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