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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長宜吳昀儒黃凡瑄

原告
張仕權
原告
張富凱
原告
張智豪
原告
張湘宜
原告
張麗容
原告
張瑞舫
原告
張菀儒
原告
張明芳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張明煥
被告
黃立堂(原名黃揮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被告
林靜惠(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純惠(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崇仁(被告林垂芳之承受訴訟人)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爵臣

      林俊臣

      林幸臣

      林純琲

      林貞臣

      許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2 )編號8 、附表(3 )編號8 關於原告「張莞儒」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菀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吳昀儒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