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 上訴人
- 林經堯
- 被上訴人
- 林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724萬7,0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
萬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上 訴 標 的 │價額(新臺幣) │ 計 算 式 │ │號│ │ │ │ ├─┼─────────────┼───────┼────────────┤ │1 │臺中市東區花園段五小段9-5 │544萬8,000元 │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 │ │ │地號土地: │ │2萬4,000元/平方公尺 │ │ │編號A水塔:面積2平方公尺 │ │面積227平方公尺=544萬 │ │ │編號C建物:面積213平方公尺 │ │8,000元 。 │ │ │編號E倉庫:面積12平方公尺 │ │ │ │ │合計:227平方公尺 │ │ │ ├─┼─────────────┼───────┼────────────┤ │2 │臺中市東區花園段五小段9-19│1,179萬9,000元│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 │ │ │地號土地: │ │4萬1,400元/平方公尺 │ │ │編號G涼棚:面積18平方公尺 │ │面積285平方公尺=1,179萬│ │ │編號H建物:面積267平方公尺 │ │9,000元。 │ │ │合計:285平方公尺 │ │ │ ├─┴─────────────┴───────┴────────────┤ │價額合計:544萬8,000元+1,179萬9,000元=1,724萬7,00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