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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告
黃瑞君
法定代理人
黃文棋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當事人與被告黃瑞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夏弋珺給付新台幣(下同)

800萬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經刑事庭移送本院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原告嗣於101年1月20日具狀追

加被告張儷蓉為本件被告,並請求連帶給付上開款項。是本件聲

請人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之訴之追加,不在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移送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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