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李慎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 萬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