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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給付學收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學德呂明坤陳玟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上訴人
李慎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學收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 萬3,7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8,9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學收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