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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茂鏞
即被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劉秋幸

受告知人  梁綺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4年8月2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46,133,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7,04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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