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川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儀
上列上訴人川瑩建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麗琴、張坤葆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