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劉美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雪琴間因101年度金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0,000
元(附註:因被上訴人蘇張阿水對上訴人撤回起訴,本院另為裁
定,上訴人於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中),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16,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