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詹文蔚即美墊塑膠企業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緞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84號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詹文蔚即美墊塑膠企業行提起上訴到院。按因財
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
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
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萬8,903 元(計算式:本院判決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秀緞之121 萬8,903 元-50萬元=71萬8,
903 元),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8,90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