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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詹文蔚即美墊塑膠企業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緞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84號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詹文蔚即美墊塑膠企業行提起上訴到院。按因財

產權起訴及向第二審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起訴及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又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金額係屬二事,上訴利益係

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準。至上訴利益

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一致,則非所問(最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計算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時,應以上訴利益為基礎。查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萬8,903 元(計算式:本院判決上

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秀緞之121 萬8,903 元-50萬元=71萬8,

903 元),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8,90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8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