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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

債權人
楊家宏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黃士群
債務人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8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