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7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780號
- 債權人
- 張家港保稅區東元貿易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中國大陸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匯達大
- 債權人
- 廈405D室
- 法定代理人
- 謝平 住中國大陸江蘇省張家港保稅區匯達大
- 法定代理人
- 廈405D室
- 代理人
- 甘存孝律師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8樓801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榮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正債務人劉榮華實際住居所地,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