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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

聲請人
陳秋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如該繼承人已歿,則出具其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華鵲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