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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

確認繼承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

上訴人
賴聰明
上訴人
劉甄容
上訴人
賴美麗
上訴人
賴三晉
上訴人
賴俊仲
上訴人
賴琛庭
上訴人
賴秀珍
被上訴人
黃彩紋

      黃智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確認繼承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2,29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3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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