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1號

原告
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明
訴訟代理人
江文林
訴訟代理人
陳賢義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
被告
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溫世忠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102 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102 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肆萬參仟捌佰玖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壹仟參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其中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五、得心證之理由㈠⑻,已詳細記載原告支出之抗滲劑費用為(含稅)1,102 萬1,518 元,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核屬有據(見判決正本第32頁)。是前開判決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最後一行1,160 萬2,500 元,顯屬誤載,應更正為1,102 萬1,518 元(見判決正本第28頁)。又五、得心證之理由㈣,因係以上開1,160 萬2,500 元為計算之基礎(見判決正本第38、39頁),亦屬誤算,其金額及計算式應更正為12萬8,696 元【計算式:(11,021,518+4,401,172 )×0.83446%=128,696 】。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1,555 萬1,386元(11,021,518 +4,401,172 +128,696 =15,551,386),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為1,614 萬3,893 元,顯屬誤算,既經被告聲請更正,爰予更正如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