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釿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4,34
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