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抗告人就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駁回上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22號
抗告人就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不服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駁回上
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