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胡春發
- 原告
- 胡連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士勳、洪國能、廖美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所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後返還占用部分之土地予原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等所主張土地遭被告占用之價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主張遭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按公告現值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