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46號
- 原告
- 阮秋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益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三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各派下是否有拋棄繼承情事,若有請提出。
二、吳板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板、吳蔡妍、吳菊、吳引、吳綉、吳買、吳秀子、吳蔥、吳紋、何金、顏何美、何美玉、何月嬌、何寶足、林瑤欽、顏圳淮、顏玉鳳、陳宗雄、陳智偉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外,吳進秀既已死亡,何以未列長女吳淑華為繼承人即被告?
三、吳風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風、吳溫、吳三陽、吳來、林氏匏、吳達、吳振金、吳張氏蜂、吳開森、吳氏早、吳氏菁、吳陳鸞、吳走、吳喜、吳氏雀、吳玉、陳担、吳炳、吳富、吳正吉、吳林玉雲、吳秀子、吳桃子、吳綉霞、吳張惜倘確實死亡,應提出各該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吳沙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沙、吳定、吳玉、吳文、吳先知、林吳兜、吳搬、吳正二、吳陳足、吳林瓜、林秋桂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吳沙之長男、長女,吳定之次女分別為何人?何以書狀未列?另,吳定既然已死亡,其何以未列六男吳金門為繼承人即被告,如吳金門亦已死亡,亦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吳烏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烏欉、吳王笑、吳清法、吳清波、吳清元、吳筆、吳象、林吳剩、吳圭、吳陳笑、吳美麗、林金釵、林霞、王少清、王伍忠、蔡宜修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吳象生前是否確為陳曙色之養子,應提出相關資料。
六、王吳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王吳草、王羌、王銅、王魯、王罕、嚴王栽(按原告誤繕為「裁」)、王子、陳樹英、嚴彩雲、張登榮、張惠貞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請提出被告林王瓊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其已死亡,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吳田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田、吳陳緞、吳土、吳闊嘴、吳金星、吳金泉、吳分、吳甚、吳格、吳爽、吳罕、吳李菁、吳為倘確實死亡,應提出上開各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上開各人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吳火之長男、長女為何人?書狀漏未列載。
九、吳龜理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龜理、吳蔡葉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吳龜理之長女為誰,書狀何以未載?
十、吳冬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冬、吳何惜、吳秀嬌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吳冬之長女、次女為何人?何以未列載?
十一、吳國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國、吳蔡莧、吳金榜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陳宋姜死亡前是否仍為宋清木跟陳市之養女,應提出相關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二、吳進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進、吳陳粉、黃吳雪禎、吳雨新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三、吳澤龍之繼承系統表如吳澤龍、吳榮仔、吳姚媳、吳昭天、吳昭份、吳金枝、吳澤是、吳東門、王吳、陳吳謹、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吳註然之長女吳梨貞既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十四、吳邦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邦貴、吳王哞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五、江王美珠之繼承系統表中,就江王美珠部分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六、吳木之繼承系統表如吳木、吳太、吳錦賢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
十七、張吳伴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張吳伴、張阿清、張明河、張明山、張明照、張木森、張返、陳張秀鸞、張秀英、張國安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另,請提出張明河繼承人張羅守、張國金繼承人張文勇、陳張秀鸞繼承人陳文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張明河之次女、張明土之次子為何人,何以未列載?
十八、王吳昭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王吳昭、王合順、王天寶、王進喜、王萬玉、王卻示、王金福、王教、王淑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十九、吳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派下如吳恊、吳王悅、吳長記、吳政雄、吳芊諭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上開各人如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吳壬申、吳正道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原告未將之列為本案被告,原因為何?
二十一、吳容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其既然死亡,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如其有繼承人(不論是否死亡),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二、吳連邦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經原告陳報業已死亡,當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或可資證明其死亡日期之文件,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十三、被告蔡美穗、蔡燈洋既經原告陳報住居所在國外,請陳報上列二人之國外住址,以利送達。
二十四、被告吳伯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除母親范以樂外,尚有其父吳東皇,何以未列入,請陳明原因及提出根據。
二十五、請提出被告徐榮貴、廖文慶、吳燕冬、吳志輝、羅東亞、蕭滿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