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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黃建都

  • 當事人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上 訴 人 上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鈿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2171號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 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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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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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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