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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

確認動產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秉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昀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昀晟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動產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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