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
- 原告
- 鄭民崇
- 訴訟代理人
- 周曉慧
- 參加人
- 莊榮兆
上訴人與被告林澤權等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41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財產權訴
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非財產權訴訟,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等道歉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