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 上訴人
- 廖瑩怡
- 被上訴人
- 簡旭霄
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78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9號
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78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4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