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 原告
- 廖麗瓊
- 訴訟代理人
- 曹宗彝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崇煌律師
- 被告
- 廖萬禮 (業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死亡)
- 訴訟代理人
- 甘龍強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被告廖萬禮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第169 條第1 項及第170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萬禮業於103年6月10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證,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