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
- 原告
- 賴姳勲
- 法定代理人
- 賴曾玉滿
- 被告
- 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關於「賴銘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姳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