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李慎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因102 年度重
訴字第125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改判之範圍為新台幣(下同)1,
928 萬8,574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故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1,928 萬8,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2,628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