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益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